我把银行得罪了。
银行对我进行了惩罚。
工商银行在25日收了我97.30的违约金, 还在一号账单日后收了我86.52的利息。
事情是这样,我的一张信用卡,本来是25号的还款日,那天正好是周日(这是理由吧),我忘还了,(我一直认为有三天的还款缓冲期,原来我的中行是这样的,到了还款日还有两天的缓冲期)。结果就这样了。结果就是被收了违约金,还被收了利息。
所以,千万不要得罪银行,因为没有道理可讲。
不过一切按照合约办事,确实是没有道理可讲。
所以,得出的结论是,不要得罪银行,一切按照他们的合约来办。
你违约而又不付款的时候,银行会通知你付款;而你一旦违约,银行不会偷偷的告诉你,你要违约了,或者是你将要违约了,等到违约的事实发生了的时候,银行会偷偷的计算你应当缴纳的违约金,你应当付的利息。当你不足够的拿出违约金,拿出利息,拿出本金,银行就会富足与法律,以法律的名义来追讨银行应当得到的利益。
所以,不要和银行讲道理,一切以合约为准;你不服,银行可以给你讲法律,一切以法律为准。
所以,不要试图和银行讲道理,因为没有讲道理的途径。
遇到问题的时候,要么按合约来讲,要么就同银行讲法律,这是基本的经验。
另,
讲讲法律,一直想讲讲,人微言轻,一直提不起兴趣来讲,借此机会讲讲法律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条 【信用卡诈骗罪、盗窃罪】有下列情形之一,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使用伪造的信用卡,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;
(二)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;
(三)冒用他人信用卡的;
(四)恶意透支的。
前款所称恶意透支,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,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。
可以看到第四款规定:恶意透支的,按信用卡诈骗罪来定性。
我来先来看看信用卡:是银行给予个人的信用额度可以来透支使用。赋予个人透支额度的主动权在于银行,当银行将透支额度赋予个人客户的时候,本身就应当产生风险,这个风险应当有银行来承担。–这样说对不对。银行既然能够赋予个人透支的权利,这个风险不是应当有银行来承担吗?
银行和被授予信用卡的个人之间是什么关系?是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。是不是?是不是这种借贷关系就可以定性为法律关系。
如果信用卡个人违约,银行可以讲信用卡使用者的违约纳入到人民银行的违约记录上去。
就是信用卡的使用者以个人的信用为担保,银行授予个人可以透支的额度。这样说是不是没有错。
既然这样,银行和授予信用卡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不是仅仅是这样。
可是,《刑法》上又来了这么一出“恶意透支的”。你银行授予个人信用额度的时候,本身就是有风险的,本身就是承担着风险的;而且,个人获得信用卡,是以个人的信用作担保的,你银行还要什么?还有什么吗能够让你银行的风险能够万无一失的化解掉吗?难道是《刑法》来为你银行兜底吗?
如果信用卡个人违约,银行可以将此记录提交人行记录,这难道不是对信用卡个人使用者的惩罚吗?既然已经做了惩罚,难道还要用《刑法》来继续惩罚吗?
透支,恶意透支,还有善意透支了啊。也就是说,每一个使用信用卡透支的个人都有恶意透支的可能,也就是说,每一个使用信用卡的个人,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,都有可能被带上一个恶意透支的帽子;也就是说,每一个使用信用卡的个人,都会可能会架在“恶意透支的”道德上的架子。简直是把人放到了道德的火炉上。
《刑法》这样规定,意思是说:每一个信用卡的个人都不得恶意透支,就是这样明明白白的说与天下众人。 —是不是可以说卖出的刀上的说明书都可以写上,此刀不可以杀人。
重温一下《刑法》条文:
第一条 【立法目的】为了惩罚犯罪,保护人民,根据宪法,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,

第四条 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】对任何人犯罪,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。
第五条 【罪责刑相适应】刑罚的轻重,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。
后记:银行是为国民经济服务的,原来的国家对银行呵护倍至,生怕国家的财富受到损失;可是,时代不同了,银行应当有自我担当的意识,风险自我担当的意识;国家也不能像照顾孩子样的照顾银行,银行也该长大了。